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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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改革开放作为一个词组,其实是由两个不同指向的词语构成的,改革与开放的现实表现是不同的,二者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颁布港区国安法两年之后,又因为海外律师的代表资格,再一次需要中央出手作出释法的决定。看一看他们在事情发展过程中的立场取态,大家可以公平地打个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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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可以把责任归咎于香港的既定司法程序,在终审法院判决时,不会考虑之前完全没有提出的论据,所以有违上诉许可的原则,所以才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这从任何角度来衡量,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表现上,都是不如理想。英国律师会如何增强中国国安? 被告聘请海外大律师,一直都不是理所当然的必然权利,否则不必经过大律师公会和本地法院的程序。但无论是以哪一套标准,在反应的时间上而言,中央毫不犹豫在终审法院驳回上诉之后,马上作出释法的决定,就可以反映此事件的严重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聘请海外大律师辩护只是非常例外的情况,所以当时并无明文列出。

就算不是国际关系专家,只是简单留意每日的国际新闻,已经可以理解到,以美英两国为首的西方世界,无所不用其极地制造事端,以求遏止中国的崛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1954年宪法既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先法修改程序,为什么又要对它进行修改?因为从1954年到1975年,我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所以需要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

立法权只能制定一般的法律。我国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不采取全民投票的程序,而采取由人民群众讨论的办法,这就是在宪法的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中,广泛地深入地发动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或者宪法修改草案进行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或者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或者宪法修改草案,经过人民群众讨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或者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宪法草案或者宪法修改草案加以修改,然后再交给人民群众讨论,再作进一步的修改,使宪法草案或者宪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前,草拟得更加完善、更好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有的联邦制国家,首先专门召开临时的联邦制宪会议,制定宪法,然后再由各州临时召开各州的宪法会议批准宪法。由于我国政治发展的阶段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宪权和立法权的具体方式和过程有时也有不同。

如能得到公民投票总数的过半数和各州的过半数同意,新宪法即被通过生效。所以我国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来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从实质上说和全民投票是一样的,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它比全民投票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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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新中国,不但行使制宪权的机关不同于许多国家,行使制宪权的方法也有自己的特点。这就极大地鼓励公民积极提出修改意见,也是鼓励公民参加对国家大事的管理。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宪法是我国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肖蔚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他们是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按照全国人民的意志办事的,是真正的人民代表。只要对草案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必要的、可行的,就可能被采纳,而不管这些意见来自多数人赞成或者来自少数人,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有时少数人的意见也是值得重视的,全民讨论就可以兼收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合理意见,以适应我国地大人多和各种复杂的情况。前几年中,我国宪法之所以做过几次修改,这是因为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代表了人民的意志。这些根本任务反映了我国人民长期以来迫切要求建设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愿望,也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我国新宪法序言对此都作了明确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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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以防止代表在当选以后不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它和许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的议会不同,它不仅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而且行使更加重要的制宪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它不仅行使制宪权,而且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不能轻易地修改宪法,对宪法的修改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和严格的法律程序。瑞士还规定议员、联邦委员会或州可以提出宪法的全部修改案或者宪法的部分修改案,如获联邦议会两院一致通过,再提交公民及各州复决,如果一院赞成,另一院反对,则宪法修改案即被认为否决。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54年宪法。因此,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包括制宪权和立法权,而不须要将制宪权和立法权分开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如果轻易地修改,则其他法律势必要跟着变动,这既不利于宪法的实施和尊严,也不利于其他法律的执行。这一制宪权除由人民行使外,还可委托于人民的临时特别代表行使。

我国今后仍然坚持对修改宪法采取慎重的态度和严格的法律程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制宪权和立法权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第六,全民讨论可以发挥我国的重要的民主传统即协商的作用。

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即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我国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任务。虽然全民讨论不是对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改草案进行投票表决,但是在全民讨论后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多数通过程序,这就使全民讨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表决得以相辅相成。

瑞士还规定,宪法的全部修改案,公民只能提出原则,而不得提出完整的方案,在这时应让公民先投票决定是否应该修改联邦宪法。随着情况的变化,1954年宪法的这些内容需要修改,这是不可避免的。制宪或修改宪法的任务一经完成,这一临时机构即不存在,它不能行使其他权力,不能行使立法权。现在有些国家修改宪法实行公民投票,但是公民要提出宪法修正案,须有一定人数的签署。

我国在1 956年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以后,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有些任务已经完成。它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新中国从1949年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作为临时宪法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新宪法。这种选举是在真正自由、民主的条件下进行的。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我国经常存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行使制宪权,而且行使立法权。制宪会议是临时建立的临时制宪机构,它的唯一任务是制定或修改宪法,行使制宪权。

这样,从1982年12月4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都行使着国家立法权。第九,全民讨论实际上也是全国范围内的群众性法制教育。和1954年宪法相比较,新宪法增加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所以,1954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大人民两次长时间的讨论。

这些根本制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的总结,代表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它保护我国人民的利益、权利和自由。鉴于有的公民提出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能削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意见,后来增写了第六十二条的第(十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然后把这些签名纸送交联邦秘书处,统计签署人数,公布签署结果。研究新中国的制宪权,将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